《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该定义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最大的不同在于增加“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的除外规定,即明确“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属于个人信息,无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保护”与“利用”的并重。
原标题:《普法声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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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该定义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最大的不同在于增加“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的除外规定,即明确“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属于个人信息,无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保护”与“利用”的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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